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促进专业教学过程中产学研的密切结合,体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特色,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院成立各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成立由学院批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校内外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和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行业知名人士。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各专业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在审定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搞好课程设置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动专业改革等专业建设工作上提供决策建议与意见。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应遵循高职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博采众长,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群策群力,为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促使该专业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活动、专题研讨会或个人建议、书面报告等方式参与专业教学活动,履行自身职能。专业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种形式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职业技术岗位要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第八条 根据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特色,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专业各主干课程的课程标准和实践教学指导书。
第九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审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的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研究专业教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给予及时指导,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协调管理专业的校内教学和校外实习、实训,引导校企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二条 协调、支持或参与专业的科研活动,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参与市场行情分析、发展规划、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攻关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为专业科技开发活动提供帮助,努力实现产学研的结合。
第十三条 指导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和毕业资格审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指导、推荐本专业毕业生就业。
第十五条 及时研究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并收集来自本专业生产一线的最新动态,以促进教学改革,使专业建设紧贴市场需求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热心高职教育事业,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八条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章 委员会组成与委员任期
第十九条 每个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应尽可能涵盖本专业涉及到的各个专门领域,如政府职能部门领导、行业专家、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学院专业负责人与专业教师代表等。
第二十条 每一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原则上主任委员由校外专业知名人士担任,学院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专业指派一名专业教师任委员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必要时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五章 校外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受聘的校外委员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委员平时所从事的专业建设等有关工作属于义务性质,但付出较大或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发给一定津贴或奖励金。
第二十四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优先转让学院科研成果,优先挑选学院优秀毕业生到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就业。
第二十五条 经协商同意,受聘委员或所在单位可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保证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外界的各类捐赠。
第二十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